哥倫比亞代孕

可負擔的代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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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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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憲法》第 100 條規定外國人享有平等權利,該條賦予在哥倫比亞的外國人與公民享有的同等公民權利和保障。
    哥倫比亞憲法法院在 2015 年判決同意同志父母可以透過領養成為父母。
    目前單身男性、同志爸爸們可以申請

合法條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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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院 2009 年第 968 號判決概述了代孕計劃的必要要求和條件,包括:

    有醫療上的原因需要尋求懷孕幫助;
    需要是妊娠代孕(代母不能提供卵子);
    無論寶寶有任何情況準父母都不能拒絕成為孩子父母;
    代理孕母滿足成年、生心理健康、有一個孩子等一系列要求;
    準父母在出生前死亡並不會使孩子不受保護;
    代理孕母只能在醫生的醫療指示下終止妊娠;
    孕婦一旦簽署知情同意書,並植入了生殖材料,就不能撤回孩子的分娩;
    代理孕母必須在懷孕前、懷孕期間和懷孕後接受相關檢查以及心理評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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