哥倫比亞代孕

可負擔的代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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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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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哥倫比亞的憲法不允許歧視,因此只要與嬰兒有遺傳聯繫,所有單身人士、異性戀伴侶和同性伴侶都可以參與我們的計劃。
    哥倫比亞憲法法院在 2015 年判決同意同志父母可以透過領養成為父母。
    在2016,憲法法院更進一步將同性婚姻合法化,使哥倫比亞成為第四個同婚合法的南美國家。
    《憲法》第 100 條規定外國人享有平等權利,該條賦予在哥倫比亞的外國人與公民享有的同等公民權利和保障。

合法條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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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院 2009 年第 968 號判決概述了代孕計劃的必要要求和條件,包括:

    有醫療上的原因需要尋求懷孕幫助;
    需要是妊娠代孕(代母不能提供卵子);
    準父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拒絕孩子;
    代理孕母滿足成年、生心理健康、有一個孩子等一系列要求;
    準父母在出生前死亡並不會使孩子不受保護;
    代孕媽媽只能在醫生的醫療指示下終止妊娠;
    孕婦一旦簽署知情同意書,並植入了生殖材料,就不能撤回孩子的分娩;
    代孕母親必須在懷孕前、懷孕期間和懷孕後接受相關檢查以及心理評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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